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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MB2D243153/2023-0001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3-20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0
主题词: 服务中心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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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
(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翠苑大厦1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做好退役军人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

  (二)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心理疏导、权益咨询、政策解答、法律服务和涉及退役军人舆情的收集引导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采集、资料管理、汇总分析等工作。

  (五)协助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承办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搭建就业创业、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平台。协助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六)指导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结合实际,本单位不单设党支部,由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支部负责管理。本单位设立一个党小组,在局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直接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小组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在局党支部的领导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小组在局党支部的全面领导下参与和开展各项活动。例如参加局里的党员大会等。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小组及时向局党支部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三)审核(核准)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发展;

  (四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心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中心主任由罗湖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主任是中心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中心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设置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 。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在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退役军人应该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推动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服务中心全部财务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接受捐赠、资助等,但可协助相关捐赠方与罗湖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协商捐赠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28日经中心主任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