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决定委托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建设与管理中心在罗湖区范围内,对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监管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区属河道、水库、泵站及其他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签订了《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罗湖区水污染治理中心协议书》。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和执法范围
(一)委托事项
1.依法查处所监督的水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开展水行政检查活动,对水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务秩序。
3.依法对区属河道、水库、泵站及其他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甲方进行行政执法行为(不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二)具体权限
1.行政检查权。依法对委托执法事项涉及领域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实施调查处理、取证;
2.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委托执法事项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3.调查取证权。对委托执法领域各方主体违反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4.其他事项。有关执法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管理事项。
(三)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范围
罗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5.《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6.《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8.《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13.《节约用水条例》
(三)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4.《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
(四)其他涉及水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