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决定委托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罗湖区范围内,对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管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等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签订了《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议书》。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和执法范围
(一)委托事项
1.依法对在罗湖区水务局报建的水务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甲方进行行政执法行为(不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二)具体权限
1.行政检查权。依法对委托执法事项涉及领域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实施调查处理、取证;
2.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委托执法事项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3.调查取证权。对委托执法领域各方主体违反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4.其他事项。有关执法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管理事项。
(三)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范围
罗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三)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
(四)其他涉及水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