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澳淳坦妮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伊登珠宝商行:
本委受理罗莉舒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罗劳人仲案【2025】372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罗莉舒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澳淳坦妮珠宝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伊登珠宝商行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澳淳坦妮珠宝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伊登珠宝商行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罗莉舒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5220.3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lh.gov.cn/lh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