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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余建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罗劳人仲案【2025】152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余建龙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1.25元;2.支付申请人余建龙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30日停工期间工资2857.36元;3.支付申请人余建龙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2日停工期间工资337.12元;4.支付申请人余建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390.61元;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5.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余建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你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lh.gov.cn/lh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