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九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易思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罗劳人仲案【2025】221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易思羽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91303.76元、支付申请人易思羽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160.91元、支付申请人易思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2000元、支付申请人易思羽律师费50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lh.gov.cn/lh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