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5731270177/2025-0071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9-17
名称: 深罗劳人仲案【2025】1313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17
主题词: 仲裁裁决书 送达公告
【打印】 【字体:    

深罗劳人仲案【2025】1313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7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超与你单位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5】1313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9日期间病假工资6620.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287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护理费差额13464.96元;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2.确认申请人王超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25日解除;3.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超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879.31元、律师代理费2400元;4.申请人王超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4680元。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德盛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超与你单位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51313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超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9日期间病假工资6620.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287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护理费差额13464.96元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2.确认申请人王超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25日解除;3.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超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879.31元、律师代理费2400元;4.申请人王超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4680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