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拉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薛宁、深圳市拉斐尔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旨妤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5】11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拉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旨妤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提成差额730977.6元;2.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拉斐尔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南宁拉斐尔医疗美容外科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拉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