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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5731270177/2025-0044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6-18
名称: 深罗劳人仲案【2024】432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8
主题词: 仲裁裁决书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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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罗劳人仲案【2024】432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8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丹洁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432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柒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廖丹洁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2.第二被申请人林丽丽对以上裁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3.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柒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廖丹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元、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9200元;4.第二被申请人林丽丽对以上裁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柒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丹洁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432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柒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廖丹洁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2.第二被申请人林丽丽对以上裁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3.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柒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廖丹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元、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9200元;4.第二被申请人林丽丽对以上裁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