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兴会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范可妤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3673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及补正仲裁决定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范可妤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停工期间工资(含生活费)16688元;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2.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范可妤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35417元;3.支付申请人范可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052元;4.为申请人范可妤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支付申请人范可妤律师费2300元。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