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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罗小蝶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5】35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罗小蝶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8日期间的工资合计15819.07元;2.支付申请人罗小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758.28元。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