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信通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403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优优小王国摄影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韦信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000元;申请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2.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优优小王国摄影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韦信通2024年1月份工资3427元、2月份工资2359元、4月份工资6498.78元、5月份工资5359.78元、6月份工资5613.78元、7月份工资5109.78元、8月份工资4574.78元、9月份工资3215.78元、10月份工资2680.78元。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