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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旨妤与你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5】119号),因无法联系你方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等仲裁文书。你方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本委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3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方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