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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5731270177/2024-0046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8-14
名称: 深罗劳人仲案【2024】183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4
主题词: 仲裁裁决书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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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罗劳人仲案【2024】183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4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佐铭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183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曾佐铭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工资23167.88元。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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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佐铭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183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曾佐铭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工资23167.88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