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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18892/2024-0015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成文日期: 2024-09-09
名称: 关于向深圳中盛家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决〔2024〕20号)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10
主题词: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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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深圳中盛家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决〔2024〕20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
(关于向深圳中盛家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决〔2024〕20号)的公告)

  深圳中盛家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1403XX):

  因你单位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6.33.3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决〔2024〕20号)。你单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列明的罗湖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单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我局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4楼1412房,联系电话:88161146,联系人:陈曦、丘梓琳)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住建罚决【2024】20号).pdf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