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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6452N/2024-0010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11-20
名称: 南湖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调解事项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0
主题词: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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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调解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
(南湖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调解事项清单)
单位调解组织名称行政调解事项依据依据类型具体条款和内容
南湖街道办南湖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1.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纠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第三十五条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2.物业管理纠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第六条第五款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说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而产生的争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本清单虽未列明,但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相关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调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