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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246XE/2016-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6-01-11
名称: 罗湖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罗湖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罗民〔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1-11
主题词: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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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罗湖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罗委函〔2015〕20号)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精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罗湖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相关意见。)

  罗民〔2016〕1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辖区社会组织:

  现将《罗湖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民政局反映。

  罗湖区民政局

  2016年1月4日

  罗湖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罗委函〔2015〕20号)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精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罗湖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规范运作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功能,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新型合作共治的良好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协同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为推动罗湖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一)社会组织质量明显提升。通过规范化建设,辖区社会组织基本建立起以章程为核心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内部决策、执行和自律监督机制良性运行,大部分社会组织实现自我规范管理,一批规模较大、运作规范、品牌突出的社会组织能够脱颖而出。

  (二)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明显提升。通过规范化建设,辖区社会组织基本具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合作伙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接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社会组织在多元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社会组织公信力明显提升。通过规范化建设,辖区社会组织基本建立起信息披露机制,透明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明显提升。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社会组织章程

  社会团体章程是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应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体现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体现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除行业协会以外的社会团体章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制,行业协会章程应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制。章程必须载明社会团体名称、住所、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及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内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审核。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重要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拟制,章程必须载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内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法人性质)、全体合伙人(合伙性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具备相应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二)健全组织结构

  1.社会团体组织结构

  (1)会员。会员是社会团体存在的基础。会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会员条件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会员应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服务、提出建议、行使监督等基本权利;会员应履行遵守章程、纪律、行规、交纳会费等基本义务。社会团体应严格入退会程序,只有办理了入会手续并履行义务的会员才能行使权力。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社会团体的事务进行管理。会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要依据社会团体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除行业协会以外的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

  (3)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最少为5人,最多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且总数应为单数。理事的任职条件及理事会职权由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4)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3人(含3人)以上单数会员组成。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除行业协会以外的社会团体应逐步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行业协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5)负责人。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除行业协会以外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和罢免;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必须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可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选任制),也可以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社会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熟悉本团体专业,有协调策划能力。

  (6)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结构

  (1)理(董)事会。理(董)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为3-25人,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2)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构。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监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3)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三)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制度。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换届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制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换届指导思想、换届时间和要求、选举程序及方法步骤等,由上一届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选举会场上方应悬挂“XX协会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会标,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应制作选票,鼓励实行差额选举。换届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2.健全各项会议制度。社会组织应健全各项会议制度,规范会议流程,会议应有通知、有签到、有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应当妥善存档保管。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除行业协会以外的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行业协会以外的社会团体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行业协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章程的修改和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等财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会计核算办法或规程、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实物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在内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维护社会组织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合法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对支出标准、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会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发展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和分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应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社会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发展与该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该社会组织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会组织。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会组织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公信力。社会团体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和财务状况并接受会员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工作。社会组织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必须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应通过媒体或相关网站、刊物、会员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加强能力建设

  1.增强服务功能。社会组织应增强服务意识,围绕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和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培育服务品牌,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突出服务重点,行业协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应突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和促进发展;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应突出优质服务,满足教育培训、文化体育以及特殊群体服务等群众生活多样化需求;公益类社会组织应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和生态环保;社区社会组织应突出方便快捷、贴近居民,丰富社区服务体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其他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特点,探索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

  2.加强人才建设。社会组织应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渠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推动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壮大人才队伍,吸纳符合本组织宗旨和文化,并能在组织中施展才华的各类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3.建立自律机制。社会组织应健全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诚信与透明的组织文化,不断强化自身社会责任,主动公布服务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始终坚持规范运作、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提高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廉洁建设委员会,推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互信,开展会员廉洁教育和诚信服务,探索会员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会员行为。

  4.加强党建工作。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建覆盖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基层党组织“五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创新活动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罗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