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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246XE/2025-0002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4-21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1
主题词: 未成年人保护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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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
(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省民政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拓展了父母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近年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政策不断得到完善。2024年12月17日,省民政厅牵头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保障措施,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24〕3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省民政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拓展了父母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近年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政策不断得到完善。2024年12月17日,省民政厅牵头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保障措施,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

  二、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终止情形,设置过渡期。新规以条款形式明确不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8种情形,并细化了8种情形退出保障时如何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保障待遇,进一步做好退出保障的政策衔接工作。

  (二)优化补贴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原先按照散居孤儿标准修改为“全省集中养育和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当地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并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拨付方式,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统一支付到集中养育机构账户,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厘清身份关系。根据相关政策,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新规修改了原文有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特困人员双重身份、补差发放补贴的相关表述。

  (四)加强医疗保障。根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新规增加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费用按100%的比例予以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

  (五)完善教育保障。新规明确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保障政策进一步细化。

  (六)强化关爱服务。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近期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重点工作形势要求,新规强调落实儿童主任、“双百”社工定期走访制度,突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