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解读
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2021年9月,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总要求,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具体确立了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作了系统阐述,明确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人才,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因此,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为契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新时代人才工作发展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原《条例》,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促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我市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奠定必要基础。
修订《条例》是衔接相关上位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层面对人才工作有关新情况、新变化提出许多新规定新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12月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先后对人才分类评价、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等人才工作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也对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为衔接有关上位法,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有必要根据当前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对原《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修订《条例》是引领推动人才领域改革创新的需要。原《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在促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工作发展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等方面,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条例》仅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可以开展人才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与当前深圳“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全力推动人才工作先行示范的改革发展大局不相适应。二是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原《条例》规定对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备案制管理,这与国家当前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监管特别是从严审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不符,需要推动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改革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三是对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支持深圳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制度”要求,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机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境外人才引进和执业制度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原《条例》,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并将深圳在人才领域发展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为人才工作领域改革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人才工作的要求,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坚持问题导向,衔接上位法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促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在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提升人才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
《条例》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重大历史机遇,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力推动人才工作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穿人才工作始终,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强化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二是明确人才工作的目标方向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质量人才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进一步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将授权可以开展人才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区域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扩展到深圳经济特区全域。(第一条、第三条至第五条)
(二)强化战略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机制
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提出,“青年人才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源头活水”“要完善优秀青年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在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战略人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战略人才是支撑我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有必要把战略人才力量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就突出青年人才重要地位、明确战略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加强战略人才队伍建设。要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二是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开发。(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改革和人才引进制度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畅通境外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政策,《条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考虑到政府对职业培训的补贴不再限于原有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更多的是通过发放个人培训补贴、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培训载体等形式,《条例》对有关条款予以修改,明确鼓励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等用人单位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劳动者持续提升技能,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二是为吸引更多外国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来深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国际合作,助力深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条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推进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明确鼓励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与境外职业培训载体加强合作交流,积极引进海内外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内容,为本市技能人才提供国际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三是近年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均维持了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经行政许可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又进一步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要从严审批。考虑到以上多方面因素,《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关于对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的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完善人才评价体系
为完善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释放人才创新潜能,《条例》根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单以人才称号确定待遇、配置资源的相关条款予以调整,删除了纳入紧缺人才目录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时加快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明确人才分类评价标准,赋予用人单位更多人才评价自主权。此外,《条例》立足先行先试探索,增加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价贯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建立技术技能人才职业资格与国际职业资格衔接制度,制定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认可目录,持有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的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高一层级职业资格。(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五)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为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条例》在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一是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于2020年5月9日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要求单位应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四十八条)
(六)提升人才服务质量
为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让人才拥有更多的获得感,《条例》在提升人才服务质量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确立人才服务与保障的指导原则,明确创新人才工作政策、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人才。二是明确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机构和行业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三是为更好地做好人才服务工作,规定政府构建便利高效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以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更好实现需求和资源对接。(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转载时间:2025年10月24日
转载来源:深圳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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