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对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进行了修订。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及相关的两个通知同时废止。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票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几类行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是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五是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新的管理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往来,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转载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转载时间: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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