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K317268899/2026-0007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5-21
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送达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21
主题词: 处罚 公告
【打印】 【字体: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6-05-2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送达)

  执行告知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

  告知人:易警官,陈警官

  被告知人:焦*国,男,2006年0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220060826****,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白马镇马鞍村*组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4年10月11日你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宁波银行对面的躺椅处盗窃他人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61元。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因你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将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折抵完毕,不再执行。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zlh.gov.cn/#home)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西街28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755-25595314



  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