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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K317268899/2026-0005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4-20
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送达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20
主题词: 执行 处罚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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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6-04-2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送达)

  执行告知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笋岗派出所

  告知人:钟警官,刘警官

  被告知人:黄*浪,女,1989年0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为4305211989082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镇仁泉新村**组**号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依法调查查明: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22年4月17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深业泰富门口盗窃张*宁的价值人民币214.1元的外卖一份;于2022年4月1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合正瑞园西座一楼门外盗窃邓*丹的一份价值人民币398.7元的外卖;于2022年4月2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66号岭尚时代园小区门口盗窃曾*兰的一份价值116.8元的外卖;于2022年4月26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宝能环球汇路边盗窃许*锋的一份价值124.2元的外卖。2022年5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你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1日的两次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zlh.gov.cn/#home)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213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755-25858110

  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