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
告知人:林警官,李警官
被告知人:夏*磊,男,199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119960208****,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新街镇闪桥村13组**号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依法调查查明: 2023年5月28日20时许,你在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负二楼中国邮政营业部盗窃2箱水果,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同年7月20日20许,你在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商务中心盗窃被害人吕羲兴外卖派送商品一份(含服务费订单价值人民币106.2元,买家实付人民币96.7元);同年7月22日21时许,你在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7栋A座盗窃两箱“德亚”牛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68元。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被侵害人的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因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将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折抵完毕,不再执行。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zlh.gov.cn/#home)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755-82238110
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