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岳: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2025年5月4日开具深罗公(东门)催字[2025] 31号催告书,请你自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百元至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账号:4000021119200992849),单号:44030325080007726058,由于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至你,现再次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东门派出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已送达。你在收到催告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