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开展东门街道2023年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拟对《罗湖区东门街道2023年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合同书》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东门街道2023年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 合同金额(万元):147.966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招商观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甲、乙双方于2023年8月11日签订《罗湖区东门街道2023年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合同书》(下称“原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罗湖区东门街道2023年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一)原合同第四条约定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乙方应在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适老化改造任务,并移交给甲方验收。 现双方同意修改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乙方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适老化改造任务,并移交给甲方验收 。 原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原约定为:本项目支付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每户最高补助人民币12000元,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向乙方支付。现双方同意修改为:本项目支付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项目内容约定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向乙方支付。 原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原约定为: 项目费用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上限金额30%的款项;第二次为乙方完成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由甲方确定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对象清单的适老化改造工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总价20%的款项;第三次为项目验收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实际发生数量的剩余款项。 现双方同意修改为:项目费用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上限金额30%的款项;第二次为乙方完成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由甲方确定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对象清单的适老化改造工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总价50%的款项;第三次为项目验收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实际发生数量的剩余款项。 原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原约定为: 甲方负责确定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对象及户数,并将确定后的对象清单反馈给乙方。现双方同意修改为:甲方负责确定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对象及户数,并将确定后的对象清单反馈给乙方,因甲方提供资助对象数量不足导致评估延期则总工期顺延。 原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原约定为: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导致被服务对象向甲方投诉,投诉次数超过3次的,视为乙方服务不合格,视同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已支付但未实际提供改造服务部分的费用、终止本协议。 现双方同意修改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过错导致服务对象向甲方连续投诉次数超过3次的,视为乙方服务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整改的情况除外;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已支付但未实际提供改造服务部分的费用,并终止本协议。 原合同第十条第一款原约定为: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内容、规模、条件、方式等,应于确定修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如需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的,则重新明确有关条款。现双方同意修改为:甲方如有变更委托项目内容、规模、条件、方式等,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重新明确变更后具体的项目内容条款。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为进一步激发适老化改造项目供应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持续加强街道办事处在合同履约监管工作上的监督,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协议。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联系方式: 采购人: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蛟湖路12号 联系电话:82225340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