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与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罗湖人才公园低碳生活和工作示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变更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 工程款支付的内容
原合同条款:“(2)进度款第二笔: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承包人申报进度并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抵扣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第一笔后,即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4033626.65元)作为工程进度款。”
变更为:“(2)进度款第二笔:工程实际进度对应的金额超合同价款60%,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申报进度并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8%,抵扣工程预付款和第一笔进度款后,即支付合同价款的8%(¥1075633.77元)作为工程进度款。(3)进度款第三笔: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承包人申报进度并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抵扣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第一笔、第二笔后,即支付合同价款的22%(即:¥2957992.87元)作为工程进度款。”
二、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就相同事宜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5年7月25日至8月1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25514049)。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