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罗湖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6楼
联系方式:0755-8816093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公交指引:罗湖区委公交站:312路,229路,M445路,27路,M172路,104路,2路,111路,29路,M373路,83路,P383路,高峰专线73路。
地铁指引:地铁2号线(8号线)/5号线-黄贝岭站B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制定罗湖区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拟订罗湖区有关财税政策、规划及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各项政府性财力的建议。
(二)负责本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以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管理各项地方财政收入,协同税务部门管理辖区各项税收,牵头重点税源监控。牵头落实向区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报告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支出的范围、通用标准,审核批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
(三)负责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区级财政资金。按规定负责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工作。
(四)负责监管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严控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会同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共同推动用人规模管理。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五)负责本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考核全区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管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管理采购方式,依法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七)负责管理本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对辖区的各类贷(赠)款和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九)管理本区会计事务工作。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监督检查会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
(十)负责全区政府合同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合同监管配套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合同统一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政府合同履约检查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人才规划和相关投入政策。参与拟订有关人才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负责本区财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十三)按要求落实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并配合建立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财政局应当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推动各部门全面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机构名称:罗湖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联系方式:0755-88160936;会计业务:0755-88160971;非税业务:0755-88160946;政府采购业务:0755-88160984
咨询投诉渠道:电话:0755-88160936;会计业务:0755-88160971;非税业务:0755-88160946;政府采购业务:0755-88160984;邮箱:lh_czj@szlh.gov.cn;政府采购业务:lh_czcgb@szlh.gov.cn
机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6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制定罗湖区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拟订罗湖区有关财税政策、规划及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各项政府性财力的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以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管理各项地方财政收入,协同税务部门管理辖区各项税收,牵头重点税源监控。牵头落实向区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报告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支出的范围、通用标准,审核批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
(三)负责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区级财政资金。按规定负责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工作。
(四)负责监管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严控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会同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共同推动用人规模管理。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五)负责本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考核全区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管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管理采购方式,依法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七)负责管理本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对辖区的各类贷(赠)款和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九)管理本区会计事务工作。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监督检查会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
(十)负责全区政府合同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合同监管配套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合同统一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政府合同履约检查工作。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十二)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集体企业党的建设。
(十三)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研究国资国企管理体制,对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登记、变动、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管理,负责监督、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调解处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十五)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监督工作。制定国有资本经营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所监管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拟订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八)制定区级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转型升级、业务经营和人才培养,引导其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过渡。推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九)参与拟订人才规划和相关投入政策。参与拟订有关人才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负责本区财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十一)按要求落实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并配合建立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
(二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应当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推动各部门全面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2.加强统筹协调服务。根据中央、省、市、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加强对区属国企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运转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区属国企做强做优做大。
3.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范畴,编制和优化出资人权责清单,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加强审核所监管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的职责,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