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信访局

来源:罗湖区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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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罗湖区信访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66号黄贝岭站A出口旁

联系方式:0755-8220163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公交指引:黄贝岭地铁站-公交车站,车次:10路; 205路; 336路; 382路; 387路; 223路; 363路; 381路; 220路; 27路; 69路; 85路;111路; K113路; M290路; M348路; M383路; N21路;N14; E26;假日专线1;大鹏假日专线4;旅游1线;高峰专线32、58

节假日值班电话:0755-82201635

咨询投诉渠道:0755-82201635

地铁指引:2号线(蛇口线)黄贝岭站A出口;5号线(环中线)黄贝岭站A出口

机构简介

 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职能

   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全区信访工作处理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访活动,处理区领导公开信箱有关信访件。按《信访条例》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改进工作、行政处分建议。 


  (三)协调处理信访人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组织指导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 


  (四)负责区人民建议的征集、整理、交办、办理和督办。 


  (五)负责区信访大厅的组织管理,指导、督办驻厅窗口单位受理、办理、答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六)组织指导区信访群众越级上访的劝返工作。协助执法机关做好非接待场所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置。 


  (七)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和研判报告。组织开展政策性、全局性信访事项和热点、难点信访问题调研,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组织指导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八)负责处理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信访法规政策宣传。组织开展信访系统人员培训。负责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指导信访系统来访接待场所标准化建设。 


  (十)组织实施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负责区信访稳定备用金的管理使用。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能。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服务范围

   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全区信访工作处理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访活动,处理区领导公开信箱有关信访件。按《信访条例》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改进工作、行政处分建议。


   (三)协调处理信访人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组织指导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


   (四)负责区人民建议的征集、整理、交办、办理和督办。


   (五)负责区信访大厅的组织管理,指导、督办驻厅窗口单位受理、办理、答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六)组织指导区信访群众越级上访的劝返工作。协助执法机关做好非接待场所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置。


   (七)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和研判报告。组织开展政策性、全局性信访事项和热点、难点信访问题调研,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组织指导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八)负责处理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信访法规政策宣传。组织开展信访系统人员培训。负责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指导信访系统来访接待场所标准化建设。


   (十)组织实施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负责区信访稳定备用金的管理使用。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能。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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