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罗湖法援处办结了1宗退役军人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陆某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于2017年退伍后来到深圳打工,受雇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保安队带班班长。在工作时,陆某因制止行凶者伤人,被行凶者砍伤致额骨外侧骨折,经相关部门鉴定,陆某伤残等级为工伤十级。施暴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期工资后,以陆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散布诋毁公司言论、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等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以陆某是因多管闲事而受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某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经申请、审批,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胡国武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胡律师多次约见陆某,了解其案情及处理预期,并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针对公司方的观点,胡律师当庭进行了有力的驳斥,首先事发地系公司服务的大厦,发现有不法分子行凶并对周边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时,任何一个守法的公民都有义务进行阻止,陆某不顾自身危险奋力阻止的行为不仅没有抹黑公司的形象,相反其见义勇为的举动避免了周边人群出现更多人员伤亡,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评价一定是正面的,应该大力弘扬。该行为虽非工作原因发生,但陆某的行为却给公司带来了积极的评价,有利于公司形象的提升。其次,该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施暴者是否受到刑事判决和陆某是否得到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冲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未排斥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形下另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者,陆某受伤的过程已经社保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均已生效,公司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陆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陆某大部分诉求。
近年来,退役军人保障待遇明显提高,在法律援助上更是特殊照顾。罗湖区法律援助处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为退役军人开通绿色通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