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3-07-03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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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2日)

  罗府办〔2012〕29号

  《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发改令〔2010〕第6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本区进行备案管理的社会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及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或节能评估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项目的总投资。

  第九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立项或项目备案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内容对项目节能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备案类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填写节能登记表进行节能备案的,由区节能审查机关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责令改正,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能源供应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用能手续。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五条  已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二)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

  (三)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不足10%,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四)项目超过3年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五)申请重新审查、备案或申请备案文件延期的。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略)

  3.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略)


  

  附件1:

  深圳市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能效指南、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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