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8 > 2008年7月30日 第9期(总第 55 期)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9-09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
罗府办〔2008〕30号
《深圳市罗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启动条件。
我区发生5.0级以上的地震(包括邻市、邻区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可视为破坏性地震。
本预案为罗湖区政府领导本区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地震应急工作开始启动。
(四)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分类和分级
(一)地震灾害分类。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至6.0级的地震。
2.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至6.5级的地震。
3.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至7.0级的地震。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
(二)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预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2.按国家地震预案规定,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性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2.区人民防空委员会是处置地震专业应急机构,主要职责是:及时确定地震的等级和预警级别,启动地震预案;根据市民防委员会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全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紧急救援;组织指挥公安、民兵、武警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3.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是区人民防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快速作出综合分析,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并掌握震情监测和分析会商情况;负责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二)组织体系。
1.地震发生后,迅速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人民防空委员会成员单位、事件涉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2.为提高应急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情况和应急需要,成立12个应急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组。各应急组主要成员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分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准确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上级地震主管部门、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抢险拯救组。由区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武装部牵头,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军民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调集建筑机械,搜索、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
(3)工程抢险组。由区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及驻区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燃气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对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燃气等公用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清理事故现场。
(4)通信组。由区政府联系驻区通讯机构的副区长负责,区信息办牵头,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架设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专用电话,组织力量抢修被毁的通讯线路和设备,保证震区与指挥部的通信联系。
(5)医疗防疫救护组。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卫生局牵头,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检查、监测水源和食品,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筹集储运药品和医疗器械。
(6)交通运输组。由区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区长负责,驻区交通部门,有关运输公司、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助设备、救灾物资等。
(7)物资保障组。由区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贸工局牵头,区财政局、发改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调拨、供应急需的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8)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民政局牵头,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救助中心、红十字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
(9)治安救助组(含消防、交通)。由区政府联系公安工作的副区长负责,罗湖公安分局牵头,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安定,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组织力量对火灾、毒气和化学品爆炸等特种事故、地下设施及建筑倒塌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确保车辆运行通畅。
(10)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民防(地震)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贸工局、民政局、统计局、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做好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进行震害调查,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灾情,提出救灾意见。
(11)新闻宣传组。商请区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负责,区委宣传部门牵头,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12)涉外联络组:由区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商请区委统战部牵头,区侨办、台办等相关单位参与,其主要职责是当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协助市外事办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四、信息报送
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发现地震前兆或发生地震,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等报告地震信息和灾情信息。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在地震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以及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信息,并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
五、应急响应程序
(一)分级响应程序。
1.一般地震灾害及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2.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人民防空委员会上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处置,区相关单位全力配合。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地震事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机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及区人民防空委员会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工作。
2.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地震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在事发15分钟内分别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报告判断结果。
3.区应急指挥中心、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应在10分内快速作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初步判断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破坏性地震应在30分钟内向市民防委员会、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判断为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的,由区人民防空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及时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会议由分管民防工作的副区长主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听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等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2)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由区领导率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3)各应急组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视震情和灾情需要,决定在局部地区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并向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
(5)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灾情,视情况请求支援。
(6)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名义发慰问电,视需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一)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是指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当上级政府发布我区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我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二)临震应急措施。
1.由区政府宣布我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的期限和区域,市民注意事项等。
2.成立罗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部门、各单位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3.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组织市民避震、疏散。
4.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5.通知驻军和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准备救灾物资,做好应急工作。
7.罗湖公安分局迅速调集各警种做好应急准备,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密切注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8.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9.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发布震情通报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部署、指示,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三)宣布应急结束。
宣布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后,可由区政府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
七、灾后处置
(一)善后安排。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性质及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启动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清理现场、及时归还因地震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善后工作。造成破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质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三)调查和总结。
1.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在善后处置阶段启动区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由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事发的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应急援助需求等做好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政府对在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区监察部门对在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1.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抢救队、工程抢险队、辖区灭火消防队及医疗救护队进行先期处置。
2.根据事态上升,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组织以驻深部队、武警为主要力量的人员抢救队以及区行业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队进行增援。
(二)通讯保障。
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并完善通讯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
区科技局组织抢险抢修,尽快恢复受到地震破坏的通讯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的畅通。
(三)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城市建设,利用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置紧急避难场所,由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食物、饮水、穿、住等生活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做好卫生防疫,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控制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组协调市交通部门,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助设备、救灾物资等。
(六)能源保障。
区建设局、水务局、罗湖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燃气、水利及电力等设施,保障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工程抢险保障。
区建设局对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更新。
(八)治安保障。
罗湖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九)物资保障。
区贸工局、发改局调运粮食及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十)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及应急救援款的准备。
九、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树立科学的灾害观,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
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市地震局)的组织和指导下,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把地震应急管理知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部署和职责、相关应急程序、应急指挥技能、报告程序和方式、信息管理等课程列入培训内容。
(三)演习。
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组织地震应急演习。通过演习,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订或修订各自的应急实施预案,并报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国家、省、市预案要求,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的变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修订本预案。
(二)名词术语。
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面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
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所造成的工程结构及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的污染、火灾、水灾等对居民生活及财产有破坏的灾害。
(三)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中的行为实施奖惩。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民防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