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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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2-00286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7-2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规〔2022〕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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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规〔20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现将《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发展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健康服务,是指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机构为市民提供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家庭健康管理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指在罗湖区范围内设置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康机构。

  第四条社区健康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全社会参与,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健康服务的组织领导,将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投入保障、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把社康机构建设成为市民健康服务基础平台。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对社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社区健康服务事业的发展。罗湖医院集团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属公办社康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社区健康服务进行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以政府办社康机构为主体,社会办社康机构为补充,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任务,发挥分级诊疗制度的基层网底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堡垒作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拟定辖区社康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社康机构的服务区域和应当承担的居民健康管理责任。区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社康机构设置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社康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康机构,由举办医疗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举办的社康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审批办理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注销等事项。

  社康机构分类标准参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分为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

  第十一条社康机构的识别名称需严格遵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个社区内设置多家社康机构的,其识别名可使用小区名称或片区名称。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社康机构依法提供下列社区健康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二)医疗服务;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四)心理、营养、运动、戒烟等健康咨询与指导服务;

  (五)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服务;

  (六)社区急救网络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服务。

  第十三条社康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十四条社康机构应执行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减免费用等惠民服务,并向社会公示具体信息。

  第十五条社康机构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市民提供在线服务,推进与院本部联网运营,开展互联网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社康机构根据辖区居民需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特色服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延长诊疗服务时间。

  第十六条市民参与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等社区健康服务的,可以予以积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保险企业等相关单位提供积分兑换服务,促进市民参与健康服务。

  第十七条社康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并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就诊和转诊,引导市民到社康机构首诊。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社康机构应积极倡导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引导居民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和应用健康教育处方;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健康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鼓励和加强社康机构心理健康能力建设。每个街道应当有至少一家社康机构提供心理评估和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社康机构为适龄夫妇提供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淋病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筛查及管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和基本避孕服务,做好孕产期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社康机构优先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新生儿听力筛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开展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康机构提供青少年期健康管理服务。定点社康机构提供六龄牙免费窝沟封闭与龋齿早期充填服务,协助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小学生脊柱侧弯免费筛查工作,为在校中小学生免费接种流感疫苗和提供水痘疫苗应急接种服务。

  第二十三条社康机构按照国家、省、市规范做好成年期健康管理服务。提供结核病、麻风病患者健康管理,适龄妇女“两癌”筛查,高血压和糖尿病健康管理,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社康机构做好老年期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免费提供流感和肺炎疫苗接种服务。

第五章 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康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二十六条社康机构应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按照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责任地段履行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服从区域社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康机构及其举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社康管理信息系统。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完善相关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范与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八条社康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和市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执行基本药物的购买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社康机构应按照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政府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并依法依规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政府办社康服务机构的财务纳入举办医院统一核算,与医院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

  社会办社康机构应当设立财务资金监管账户。

  第三十一条社康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社康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社康机构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社康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六章 社会办社康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社会办社康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其他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本开办的社康机构。

  第三十三条社会办社康机构应符合罗湖区社康机构规划和设置要求。引导社会办社康机构转型为公办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社会办社康机构应能够按照社区健康服务管理规范及要求,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社会办社康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减免费用等惠民服务。

  社会办社康机构与政府办社康机构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人才队伍建设和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社会办社康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社会办社康机构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办社康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强化对社会办社康机构财务资产监管,确保政府对社会办社康机构投入的资金或提供的房屋、设备规范使用。社会办社康机构在退出社区健康服务体系或注销、吊销执业资质后,政府投入的设备或房屋由政府收回处置。

  第三十七条引导社会办社康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办社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支持发展社会办社康机构行业协会,加强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康机构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办社康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应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投入机制和财政补助标准,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区财政应当按照财政补助标准,足额安排社区健康服务经费,保障社康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市定标准,并建立同步增长机制。

  第四十条在规划编制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等预留社康机构用房。

  在建设规划中明确预留社康机构用房的,在项目方案报建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注明社康机构用房的具体面积及位置,并征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

  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社康机构用房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单位应当将社康机构用房移交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社区未配置社康机构用房或用房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免费提供或者租赁等方式,对纳入辖区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的社康机构用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予以重点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人才相关政策时,支持和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医保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康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保制度和相关制度衔接,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医保制度。

  第四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各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和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做好健康社区和公共卫生的协调,宣传和动员工作。

  社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与社区、校园、企业等的健康建设,和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提供卫生健康技术支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驻社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员工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社区诊断,每年向社康机构提供社区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指导社康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罗湖医院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全科医学服务体系,协同所举办的社康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康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技术支撑。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社康机构开展服务合作,提高社会办社康机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区属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社康服务培训、指导、评价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社康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标准,加强社康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不断完善社康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社康机构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评价制度,实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社康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和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社康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八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康机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等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四十九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每个街道至少指定1家区域社康机构。区域社康机构根据所辖区域特点和居民健康管理需求,对辖区内社康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并提供资源支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罗湖医院集团做好区域社康机构主任选聘工作。

  第五十条区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应加强对社康机构服务行为和质量的评价,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考核社康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完善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开和奖惩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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