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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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2-00176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5-07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2〕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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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日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罗湖行政区域内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两种方式,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由区实施的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单个项目总投资四百万元以上的,以及区属医院单台医疗设备五十万元(不含)以上、社康中心单台医疗设备十万元(不含)以上的设备购置,纳入本办法管理。

  单个项目总投资四百万元(含)以下的,不适用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从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并负责管理。除医疗设备外的其它单纯设备购置以及区属物业购置不适用本办法,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增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保证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启动受理,区发展改革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国家编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评估审核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审核。

  总投资一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前期经费下达,区发展改革局也可视情况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一并安排前期经费。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具体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拟采用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批准后按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具体按照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区发展改革局可视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将项目建设模式纳入项目建议书的审核意见中。

  第十二条 申报总投资五千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评估审核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审批。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评估审核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局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初步设计及概算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一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报分管需求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二)总投资一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含)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周期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总投资五千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二)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

  (三)经区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并按照A、B、C分类管理。由各单位提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和储备库,从储备库中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续建项目和已取得概算批复拟新开工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第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与区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做好与本级预算的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国家编码、建设单位、计划类别、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和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民生项目应进行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原则上经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按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批准以前,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可以提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预安排方案,并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下达前期经费和建设资金。

  因项目进展较快需追加安排前期经费、建设资金、结算和决算尾款,或项目已安排资金有结余需要调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年度计划内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年度计划外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区发展改革局应编制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的编制,项目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原则上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给予开工备案,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方案管理。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不涉及较大变更或概算调整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并按照设计变更备案有关规定,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并纳入部门预算。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施工合同约定预付款比例应不超过当年可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三十,且原则上在当年内抵扣完毕,当年未抵扣完毕的应当约定处理措施,具体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年度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模式及项目建设进度下达项目资金用款指标并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支付资金,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概算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管养,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程转固或核销财务账等账务处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移交、项目验收等手续。

  区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和政府投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按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通报制度。区发展改革局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每年通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应当主动接受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区审计局在内的各方面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应当与区政府投资项目其他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具体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审批单位、监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具体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由建设单位在相关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罗府办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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