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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18892/2022-00017 发布机构: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3-25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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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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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1月到期,现需对原实施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修订原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定位、提升推进效率,推动项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为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与具体指导。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从总则、项目申报与审查、项目实施主体与计划、项目规划、补偿签约、建设实施及附则六个方面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罗湖行政区域内,现状为国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功能以住宅为主导的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旧建新改造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补偿奖励标准:全区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结合等多元化补偿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三)权利主体:可以通过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房地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证明自己对被搬迁住房享有权利的当事人。

  (四)申报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

  (五)申报棚户区改造的旧住宅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2.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的,应与相邻成片的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

  3.现状容积率不超过2.0,经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学位统筹安排的前提下,现状容积率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2.5;

  4.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六)实施主体: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发挥各自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七)摸底调查及改造意愿征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改造意愿等情况。

  (八)意愿征集期限届满,项目继续实施的条件:意愿征集期限届满,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

  (九)启动补偿签约环节公示内容:1.项目签约启动通告;2.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3.项目协商补偿签约期限(起止日期),补偿签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4.项目概念规划主要内容。

  (十)协商补偿期限届满,项目继续实施的条件:协商补偿期限届满,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签约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调出年度实施计划,且5年内不再启动该项目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一)行政程序:对于签约期满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四、解决问题

  (一)根据棚改工作实际,优化调整工作流程,增强工作实操性、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二)根据工作流程优化情况,调整部分单位职责分工;

  (三)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调整相关单位名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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