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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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MB2D25326E/2021-00032 发布机构: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1-1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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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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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股份合作公司: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11 日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交易机构进行。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组织建设工程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参照本细则明确相关审批权限、采购程序等。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作出书面决议并在公司经营场所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宗建设工程招标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招标方案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进入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按有关要求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工作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请示;

       (二)招标方案;
       (三)内部决策材料。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经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还需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完成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招标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完成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
照招标投标文件,并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合同范本与中
标人签订合同。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上传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未征集到投标人或未成交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处理。股份合作公司重新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如需调整原招标方案的招标底价、招标条件等,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决策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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