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40303MB2D25326E/2021-00040 发布机构: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8-11
名 称:关于《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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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工作。2019年8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要求落实监管措施,规范重大事项决策。2021年3月,我区出台《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的规范经营,引导集体经济依法健康持续发展。为此,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牵头制定了《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强化重大事项备案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此次办法编制贯彻落实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并结合罗湖实际,切实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严格重大事项备案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四条,主要是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备案要求等。
(一)决策机构和形式。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适用范围,决策机构、形式等情况。
(二)决策事项内容。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内容。
(三)参会范围。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参会人员范围。
(四)决策程序。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明确由董事会研究审议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相关程序。
(五)备案要求。明确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和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时限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