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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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0303007542320T/2021-00199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8-11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规〔2021〕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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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府规〔202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一)依据《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

  第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不得以传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方可通过。

  第六条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决算;

  (二)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

  (三)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等;

  (四)公司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任期的经济活动;

  (五)公司股权调整;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选举或者罢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选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党委委派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除外);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集体股股利分配;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融资、借款、债权债务处置,征(转)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使用,大额资金支出,大宗建设工程发包,大宗物业租赁,集体物业参与城市更新、棚改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先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邀请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

  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街道监督管理机构、社区党委代表等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指派一名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表决权。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引入公证机制。

  第八条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的程序如下:

  (一)科学论证。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征求意见。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充分酝酿协商,征求公司党组织、股东代表的意见。根据需要,由公司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三)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

  (四)会议讨论。与会人员根据情况开展充分的讨论,未到会人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列席人员可围绕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的事项内容,按照《条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

  (六)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七)形成纪要。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通报内容。会议结束后,应当在三日内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通报决议内容。

  (九)资料存档。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材料应当一并保存。

  第九条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策重大事项的程序如下:

  (一)公开发布。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并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事项报告街道监督管理机构。

  (二)会议审议。应当按照《条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程序。

  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交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研究审议。

  (三)会议决议。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至九项特别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市城市更新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土地开发等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会议记录。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以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通报内容。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应当在三日内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通报会议内容。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六)资料存档。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材料应当一并保存。

  第十条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政府主导的投资建设、产业空间拓展等重大事项的,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应当自作出重大事项决策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将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请示、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会议审议材料等)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条例》对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有特殊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情况特别复杂,或者需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备案时间,并及时告知股份合作公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见》(罗府〔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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