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40303MB2D25326E/2021-00020 发布机构: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6-15
名 称:关于《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解读
文 号:/
2021年6月,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印发了《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先后发布《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平台,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指出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特区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为此,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牵头制定本《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二十四条,主要包括财务监管事项、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管理、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
(一)财务监管范围。明确财务监管适用范围,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任职条件、回避等情形。
(二)会计核算。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依托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财务会计模块,实行统一记账,按要求登记股份合作公司开销银行账户等情况,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和预留印鉴等。
(三)资产管理。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存货管理等事项。
(四)财务支出管理。明确股份合作公司招待费支出、因公借款管理等事项。
(五)财务会计报表。明确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报送、信息公开等事项。
(六)会计档案管理。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