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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MB2D25326E/2021-00020 发布机构: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6-15

名 称:关于《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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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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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印发了《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先后发布《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平台,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指出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特区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为此,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牵头制定本《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二十四条,主要包括财务监管事项、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管理、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

       (一)财务监管范围。明确财务监管适用范围,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任职条件、回避等情形。

       (二)会计核算。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依托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财务会计模块,实行统一记账,按要求登记股份合作公司开销银行账户等情况,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和预留印鉴等。

       (三)资产管理。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存货管理等事项。

       (四)财务支出管理。明确股份合作公司招待费支出、因公借款管理等事项。

       (五)财务会计报表。明确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报送、信息公开等事项。

       (六)会计档案管理。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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