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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20-11-2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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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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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房屋安全问题关系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老旧房屋坍塌伤人事件,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加强我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编制了《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我区既有房屋安全管控,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区政府应建立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的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为扭转我区房屋安全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罗湖区住房建设局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各个方面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19年12月正式启动前期工作,经过组织起草、专题研讨、征求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最终形成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覆盖我区已建成的所有房屋,遵循“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通过严格界定各方责任边界、科学建立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梳理行政监管流程,为我区既有房屋安全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提供准则和依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

  二、起草必要性

  (一)房屋安全形势严峻

  一是我区建成投入使用房屋数量十分巨大。据统计,我区共有房屋21223栋。房屋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将会造成重大影响;二是老旧房屋和违法建筑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罗湖区建区40年有余,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面临重大考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规划建设过程未实施全过程监管,房屋建造质量难以保障;三是居民房屋使用安全观念比较落后。所有权人、使用人缺乏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的意识,安全责任未落实,权利义务也不明确。“重建设、轻维护”仍在现阶段城市建设管理中占据主导。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也基本停留在“重治危、轻防危”的被动管理阶段。

  (二)弥补当前我区房屋安全管理依据不足的需要

  《深圳市罗湖区既有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为我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该文件已失效。目前,我区暂无区级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因《办法》为市级政府规章,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在落实房屋安全管理时,尚需根据《办法》制定更为细化和实际的区级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排查和巡查、核查、鉴定和信息警示、隐患治理、应急处置、附则等七章,共三十条,附件中区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主体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清单共划定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等八方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制定原则、适用范围及经费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我区辖区范围已建成房屋;二是使用过程安全;三是限定为房屋结构安全。淡化房屋合法性问题,将违法建筑安全全面纳管。重在建成房屋使用过程中结构安全管理,区别于在建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及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

  (二)关于职责分工

  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及附件区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主体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清单中明确了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依据《办法》的职责分工,同时结合罗湖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做了进一步细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应急、房屋租赁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查违部门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量大面广,注重动态性、时效性,建立“行业指导+属地管理+日常巡查”三级监管模式,是实现监管常态化、确保监管取得成效的有效路径。

  (三)关于排查巡查

  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房屋安全排查和巡查工作开展方式及工作内容,其中重点明确了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内容、重点巡查范围、巡查分工、巡查频率等工作要求,通过细化排查巡查工作的方式,明确排查巡查工作的步骤,达到有效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

  (四)关于核查、鉴定和信息公示

  第四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房屋安全隐患信息来源、现场查勘、治理告知、检测鉴定、铭牌警示等内容。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拒不检测鉴定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安全公共需要组织强制检测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经排查或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铭牌标识。

  (五)关于隐患治理

  第五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依据与原则、解危处置的要求、综合治理及协同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费用等内容。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履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义务。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房进行处理。对有即时危险的房屋应立即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期整改或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督促其限期改正。可联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站等街道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主体进行综合治理。经综合治理后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应当积极调配相关执法力量,依法查处房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联合应急管理、查违、住房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同治理。

  (六)关于应急处置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结合我区和平新居单身公寓沉降倾斜事件的处置经验,规定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情形、应急预案的启动、先期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措施、后期处置措施等工作。

  (七)附则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为附则,规定《实施细则》的解释主体、释义、执行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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