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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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0-11-19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0〕1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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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0〕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将经费纳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区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罗湖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针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统筹、指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调涉及部门职能交叉问题;

  (三)协调跨街道房屋安全事项,指导解决危房解危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参与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处置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事项。

  第八条 区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

第三章 排查和巡查

  第九条 房屋安全排查和巡查工作应当建立台账,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街道办开展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巡查工作;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开展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并督促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并将排查情况录入市住房建设局既有房屋排查信息系统,实现房屋安全的动态管理。

  首次排查,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应当进行首次排查;

  定期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排查类别进行治理;

  专项排查,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恶劣天气前后,对危险房屋进行排查;

  (二)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级各部门交办或其他应当进行排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指引,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房屋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工作。重点巡查下列房屋:

  (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

  (二)经排查机构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治理的C类房屋;

  (三)因未经合法设计施工、建设标准低、年久失修等情形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及附属结构(雨棚、门楼等);

  (四)因暗涵、暗渠、深基坑、隧洞工程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地下施工等因素影响结构安全的房屋;

  (五)其他应当重点巡查的房屋。

  需要重点巡查的房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A、B类房屋每年不少于1次巡查。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当加大对上述房屋的专项巡查频次。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可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对需要重点巡查的房屋,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自行开展日常安全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安全巡查;

  (二)社区工作站管理辖区内的房屋,由社区工作站组织社区网格员、社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三)物业服务企业对受委托管理的建筑物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社区工作站需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巡查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核查、鉴定和信息警示

  第十三条 在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投诉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并可以聘请专家、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对于随时出现房屋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区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四条 经现场查勘,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核实房屋安全责任人信息,有效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并督促完成隐患治理;

  (二)在危险房屋醒目位置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对安全隐患内容进行公示;

  (三)发现房屋存在需按规定检测鉴定情形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有效送达《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

  (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建议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致使成片房屋结构受损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鉴定机构开展应急鉴定。

  第十七条经排查或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铭牌标识,注明隐患治理类别、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相关处理单位的紧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阻挠或变相阻挠街道办事处设置铭牌,故意损毁、拆除铭牌,以及其他因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而侵害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十九条 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排查或鉴定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房进行处理。对有即时危险的房屋应立即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危险房屋,街道办事处应联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站等街道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主体进行综合治理。

  经综合治理后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调配相关执法力量,依法查处房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法建造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以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或者疏散要求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三)涉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街道组织街道有权执法机构根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

  (四)对应取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由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进行查处;

  (五)其他应当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无法满足房屋安全执法需求的,可以依法联合应急管理、查违、住房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进行执法。

  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需求。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按规定需承担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相关费用。

  (一)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位进行维修、改造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保修范围和期限内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

  (三)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承担检测鉴定、修缮、治理等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房屋存在下列险情,需立即进行应急处置,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一)通过房屋日常检查、安全巡查、排查、鉴定报告等发现房屋存在明显倾斜、梁柱墙存在明显裂缝和变形等情况,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存在即时倒塌危险的;

  (二)因擅自拆改结构、撞击、爆炸、火灾、地下施工等第三者外力因素下导致房屋存在即时倒塌危险的;

  (三)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房屋有即时倒塌危险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房屋存在即时倒塌危险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和各单位应迅速作出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安全,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二)危险房屋,是指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采用《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排查为C3类的房屋。

  (三)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是指属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的房屋档案,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基本情况:名称、地址、地理坐标、性质、建造信息等;2.房屋产权信息;3.房屋使用信息,如维修、改造、加固补强信息;4.房屋安全排查及鉴定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区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主体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附件

  区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主体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一、区主管部门职责:区住房建设局为本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和组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三)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职权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五)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机构按要求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巡查工作,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二)负责房屋安全防范和应急排险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先期应急抢险措施;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三)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受托管理单位)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处理各类房屋安全相关的舆论报道、举报或投诉;

  (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

  (六)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依职权处理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对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房屋,由街道统一纳入安全管理;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社区工作站职责:社区工作站按照街道办事处部署,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二)配合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小散工程代为受理备案;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教育、民政、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资、城管、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管辖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及管理工作,做好危险房屋治理及信息更新工作;

  (二)督促本行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做好恶劣气候期间房屋安全隐患防治、整治和应急排险工作。

  五、其他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等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

  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城市更新、公安、市场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职责: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实施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已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

  (七)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期间,做好房屋排险解危措施。

  七、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部门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巡查、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修缮;

  (二)对房屋修缮、改造、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进行巡查,发现房屋安全责任人存在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八、业主大会及业委会责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排查、巡查及隐患整治工作;督促业主进行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并做好安全隐患处理工作;依法办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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