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
×

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0-00116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1-16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规〔2020〕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16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罗府规〔2020〕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深府〔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律师或法学专家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司法局统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制定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二)按照区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络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具体承办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制定工作,并按区政府工作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四)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业务管理及履约评价工作;协助区政府合同履约监管部门加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约评价系统建设工作。

  (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事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区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专业、客观、公正原则,依法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服务大局,积极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

  第五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

  第六条 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由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机构的法律服务团队组成,以法律服务团队名义提出申报。

  第七条 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主要支持服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重大决策咨询、法律论证等工作,该名录不构成供应商参与政府法律服务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申报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法律服务团队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根据省、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服务团队内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律师曾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经历的,可以视同律师执业经验。

  第九条 申报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法律服务团队所在法学研究机构应为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专业性研究机构,或属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法学院及法学研究中心。

  根据省、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服务团队内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十条 法律服务团队应当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所属机构说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需提供律所简介、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法学研究机构需提供机构简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荣誉证书等材料。

  (二)法律服务团队说明材料

  1.团队成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执业证书、职位证明、工作经历简介、荣誉证书、所获奖励证明等材料;

  2.团队典型案例或研究成果:团队成员代理或参与处理的拟申报业务领域典型案例三宗以上,法学专家还需提供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拟申报业务领域研究论文两篇。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服务主要涉及民商法、行政法领域,业务分类包括不限于政府采购、国企投融资及资产处置、引导基金投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规划和用地管理、规划土地监察执法、通用行政执法、工程建设、物业管理、通用民商事领域、通用行政法领域。

  综合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需求,前款业务领域分类可以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名录申报采取主动申报、政府工作部门推荐等方式。区司法局通过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公告、邀请等方式收集申报信息。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在业务领域具有较强专业性、权威性的推荐原则,可以提出法律服务团队的推荐意见。

  区司法局牵头成立遴选小组,法律顾问名录形成及动态调整由遴选小组审定。遴选小组成员由业务领域相关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行业知名律师等组成,小组成员不得纳入法律顾问名录遴选范围。

  遴选小组会议实行投票表决制,经多数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形成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 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接受常态化申报。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动态调整名录内法律服务团队信息,每隔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入选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的法律服务团队,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形,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调整法律顾问名录。

第三章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期3年。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特聘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员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或法学专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可以参考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开展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修改、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或者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协议;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依法行政或者法治政府建设相关事务;

  (八)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和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基础上进行决策处理。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具体经办事项涉及法律事务且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批或报送区司法局审查的,应当一并提供本单位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或法制科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按照《罗湖区自行采购政府法律服务费用参考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相关会议、座谈、讨论和研究;

  (四)依据法律规定,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详细、客观评估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约质量,结合工作态度、响应时效、工作质量、服务团队协调与配合程度、是否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等因素,按照区政府合同履约监管部门要求开展履约评价。

  第二十三条 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政府法律服务采购应当加强履约评价结果应用。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聘用单位不得续聘相关法律顾问。

  入选罗湖区法律顾问名录的法律服务团队,具体承接法律服务且履约评价未取得良及以上结果的,区司法局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启动调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法律服务合同: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按规定形式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责任心不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差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依据法律服务合同认定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聘用单位应当参考本条前款规定并在相关法律服务合同载明解聘情形,加强履约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并设置。

  区委工作部门因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或处理民事法律事务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法律专务、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罗府〔2015〕36号)同时废止。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