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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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576388730Q/2020-00028 发布机构: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发布日期:2020-11-16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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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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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18年,我区制定出台《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全市实际,相继出台《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与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同时,我区于2019年启动了机构改革,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2020年,我区规划土地监察体制也进行了改革,调整为以街道为主模式,由街道承担规划土地监察职能。为适用政策调整和职能转变,由我局牵头对《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并已由区政府正式印发。

  二、修订目标

  临时用地是用地保障的重要补充,用好用足临时用地政策对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临时建筑为短期、灵活的建筑形式,其建设使用也需加以约束和管理。此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加强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的监管。

  三、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将原《暂行办法》的六章三十五条修订为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范围作了更为细致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具体类型。

  (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我区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可以适用于临时用地申请。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并成立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内容见附件“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工作指引”。

  (四)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的限制性条件:临时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五)第十条第(二)项对临时建筑要求作了相应调整:要求临时建筑不得临街开门;把临时建筑的高度从原来的限高7.2米调整至限高12米。

  (六)考虑到我区空间有限、公共配套项目需要迫切的现实情况,参考福田区的经验做法,第十条第(四)项增加“因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增加临时建筑层数的,应符合相关建筑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的要求,并报区政府审议”的规定。

  (七)第十一条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方式作了相应调整:审议主体由原来的区联席会议改为区领导小组会议,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核发批复。同时,正文不再详列申请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及审批流程,调整至附件“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工作指引”。

  (八)第十一条增加关于审批流程的简化模式,对符合审批条件且各相关成员单位均无意见的项目,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区政府核发批复。

  (九)第十三条相应调整临时用地使用费计收标准。根据《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临时用地使用费测算标准从按基准地价计收调整为按工业用地市场价计收。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按50%计收。

  (十)增加“土地复垦”一章,为临时使用农用地后的恢复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保护农用地。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管、土地复垦监管作了详细的说明。强调涉及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申请单位办理完税手续。

  (十一)增加“延期和收回”一章,对土地收回流程作了详细说明,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收回阶段的移交管理工作,对临时用地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等环节形成全链条管理。

  (十二)取消关于临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相关规定。

  (十三)取消“消防审核和验收”章节,进一步梳理和简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十四)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

  (十五)增加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批先用、未批先建、未按照批准内容使用或建设、改变批准用途、临时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临时建筑超期未拆除等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依法查处,并将上述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十六)附件《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审批及批后监管、临时用地收回、临时建筑拆除一系列工作流程;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指引。

  

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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