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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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2-00694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3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2〕9 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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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切实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资源有序开发、现行政策落实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补助政策收到良好的效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从全市生态建设和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科学制定考核和实施细则,公开操作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

第二章  补助标准、时间和对象

  第三条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000元,补助经费在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为罗湖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的原村民,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登记在册的大望、梧桐山股份合作公司原始股民,包括1992年6月30日农村城市化及后来因继承、转让形成的股民(通过转让、赠与、买卖成为股民的非原村民除外)和农村城市化时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享有一定比例分配的股民;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股民的配偶、儿子及其配偶、女儿(1992年6月30日农村城市化前已出嫁的除外),且为中国内地居民的;

  (三)1992年6月30日农村城市化前已农转非,世代居住大望、梧桐山社区的原籍村民。

  第六条以下人员不得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户籍迁出大望、梧桐山社区或取得国外居留权次月起不予补助,但读书、服兵役而户籍外迁期间的,可继续享受补助;

  (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的;

  (三)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涉及刑事犯罪的,自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之日起,停发其补助直至刑满;

  (四)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死亡的。

  第七条所有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支持大望、梧桐山社区的保护与转型,配合政府开展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工作。

  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停发或扣减相应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破坏生态环境(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破坏水库生态)的;

  (二)污染环境(如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产生较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三)违法抢建抢种(包括在水域非法养殖)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出租物业用于非法小作坊经营、直接经营非法小作坊的;

  (五)不配合政府进行公益项目、重大项目开发建设的;

  (六)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的。

   第八条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每人只享受1份补助,不得重复申领。

  符合补助条件的股民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2个及以上股民的,受让的若干股民只能共同享受1份补助。

  年满75周岁的股民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直系亲属的,转让股份后可继续享受补助。

  第九条 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补助对象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从其条件发生变化当月起停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审核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格认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核意见,报社区工作站复核。复核通过后,由社区工作站统一报东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东湖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资格认证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考核。对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东湖街道办事处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应公示申请人信息及审核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东湖街道办事处按照核定的最终补助人数和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并填制《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抄送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条件的人员如存在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的,东湖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等措施。

  东湖街道办事处、各有关社区对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数据错漏、情况失实,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明工作,对政策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罗湖区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世代”,是以申请人为第一代,往上追溯至第三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办法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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