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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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日期:2022-11-09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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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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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8月8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八届二十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22年10月25日经深圳市罗湖区委审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对我区进一步开展城市更新规范化管理,提升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衔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等诸多新政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国家层面释放出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信号。“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前,《条例》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成为国内首部关于城市更新的特区法规。我区作为深圳最早的建成区,需要关注、贴合国家层面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亟需依靠《条例》等规定的政策红利,开辟全区更新工作新局面。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规范和完善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的现实需要

  2018年版《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自施行以来,为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带来了良好的规范效应。期间,我区在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过程中亦出现了一些新的操作问题,变相影响或阻碍了我区城市更新工作高效推动。在此情况下,重新制定《实施办法》将成为突破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瓶颈、推进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方式。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提高产业空间质量的必要措施

  “十三五”期间,罗湖区率先抓住城市更新试点的机遇,以城市更新为重要手段,积极推动我区空间拓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目前,《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已正式印发,其将“提高产业空间质量”作为“十四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持续优化、推动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确有必要在《实施办法》中深化产业监管的相关内容,衔接产业促进与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城市更新管理工作,加强与我市现行城市更新政策衔接,不断提升和完善城市更新管理质量和水平,实现辖区城市品质优化,助力打造“湾区枢纽、万象罗湖”。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以“融合新规、化繁为简”为原则,围绕“规范更新工作流程、细化相关标准要求”的总体思路进行编制。新制定的《实施办法》共计九章六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顺职责分工

  为明确2019年机构改革以及《条例》施行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本次制定工作对涉及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内容进行重新梳理。

  (二)优化审批流程

  在流程方面,为落实“全市一盘棋”的政策要求,删除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规划的条款,按照城市更新单元审批的时序安排,重新梳理计划审批、土地信息核查、规划审批章节顺序,对关于计划、规划、实施主体确认、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等详细内容不再罗列。另外,《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和配建公共住房的监管协议的具体时间节点。

  (三)落实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管控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实施办法》落实了保护古树名木、历史风貌、历史建筑的要求。

  (四)强化产业统筹

  《实施办法》中新增“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产业先导、产城融合、空间保障、产业成片集中设置、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等原则性内容。同时,为积极支持产业空间拓展与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关于小地块参与城市更新的原则要求。

  (五)严格管理工业用地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实施办法》新增“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工业用地保护,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中长期辖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保持稳定”等内容。

  (六)强化城中村、旧住宅区项目的监管

  第一,明确涉及城中村、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需经社区工作站、辖区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议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涉及城中村的城市更新项目,还需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第二,明确属于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的制定主体、制定流程及有关标准等内容。第三,明确选择更新统筹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单位的前置流程。

  (七)落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的有关要求

  《实施办法》衔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区级层面进一步细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印发区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文件的基础上,强调“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的核实结果仅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不作为权属确认依据”等重要内容。

  (八)细化对违法活动的监管要求

  鉴于《条例》赋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区住房建设部门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结合我市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背景,《实施办法》明确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协助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对各类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等工作要求。

  (九)调整监管保证金基数

  根据市住建局于2021年印发的《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实施办法》将监管资金基数调整为5000元/平方米。同时,将产权归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十)删减部分项目清理规则

  结合我区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以及市级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将调出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规定予以删减。

  除上述内容外,《实施办法》还对实施主体提供保函的形式等要求进行调整。同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对条文表述等内容进行精简、规范和完善。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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