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40303MB2D25326E/2022-00047 发布机构: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8-0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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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股份合作公司: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2 年 8 月 1 日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因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资产转让等引起产权权属变动的行为。但不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内部股权(含集体股、合作股和募集股等)流转、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首次销售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市场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所有产权信息录入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股权转让;
(二)增资扩股;
(三)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资产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转让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资产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交易机构进行。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参照本细则明确相关审批权限、交易方式和程序等。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履行资产评估、公司内部民主决策等程序,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一)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
(二)股份合作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参与增资;
(三)股份合作公司债权转为股权。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在编制交易方案前,应当对拟交易的产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当编制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含名称、性质、现状、权属和抵押、质押情况等;
(二)涉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标的公司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情况、评估结果;
(四)产权交易主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交易底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六)履约保证金;
(七)交易条件;
(八)交易方式;
(九)合同范本或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除增资扩股外,股份合作公司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对交易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的,应当作出书面决议并在公司经营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方案涉及企业职工或员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交易方案涉及企业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额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交易方案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产权项目,须按有关要求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请示;
(二)拟交易产权的权属证明资料;
(三)交易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内部决策材料,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经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还需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五)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意见;
(六)项目公示照片等。
第十六条 交易方案完成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可以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等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备案的交易方案发布交易公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投资)方。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股份合作公司首次披露拟交易产权的交易底价,原则上不低于交易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则。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项目经过公开挂牌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投资)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投资)方的,应按照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投资)方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延期或在降低交易底价、变更受让(投资)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交易底价或变更受让(投资)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新的交易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于重新披露信息前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确定受让(投资)方之日起30日内,与受让(投资)方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交易标的;
(三)交易价格和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条件;
(七)履约保证金;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与受让(投资)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上传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涉及产权权属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权属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以下”“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