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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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2-00526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2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2〕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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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罗湖区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资本投资捐建

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范围,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捐建罗湖区内公共设施项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政府产权用地上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项目,鼓励企业采用无偿捐建模式进行投资建设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学校、医疗机构、区级文体设施、公园绿化、水务工程、保障性住房、区级养老机构等。需与城市更新等项目一并规划建设并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的公共设施除外。

  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范围及其邻近用地公共设施项目原则上鼓励城市更新主体进行捐建。采用补贴方式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捐建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公共设施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由区政府指定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建设期间业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单位分别为:学校为区教育部门;医疗机构为区卫生部门;区级养老机构为区民政部门;市容环境类(含市容环境提升、公园绿化、绿道、灯光等)、绿化管理(国土绿化、义务植树)为区城管部门;区级文体设施为区文体部门;水务工程为区水务部门;道路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首末站及其他设施的业主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性住房设施为区住房建设部门;林业管理(低效林、生态景观、林地造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等)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其他设施的业主单位为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另定的除外。

  第五条 捐建项目原则上按照社会投资项目模式推进,以捐建人名义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手续,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予以认可,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并联审批,加快办理。

  第六条 捐建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与捐建人签订捐建协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对项目提出设计和使用功能需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配合捐建人协调项目审批申报手续,参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决策,代表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接收和管理建成后的公共设施。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依法开展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规划市政道路、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的实物接管和后期管养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捐建决策

  第八条 城市更新等项目专规批复后,对于贡献用地范围涉及建设相关公共设施且未在专规批复中明确由社会主体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的,由业主单位与意向捐建人进行对接,了解捐建意向。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建设的必要性、投资匡算、建设计划、用地的获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后期管理和运营模式及其他需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等达成初步意向,形成捐建意向报告和捐建协议。

  其他用地范围规划的公共设施拟采用捐建模式建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业主单位提出对接建议,也可由业主单位直接与意向捐建人对接。

  第九条 业主单位就捐建意向报告和协议等材料向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水务、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就捐建主体、捐建内容和标准、投资额、规划及用地、建设计划等情况在电子政务网上公示不少于10日,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报分管业主单位的区领导审议;若业主单位为街道办事处的,报该项目所属行业分管区领导审议。

  第十条 经分管业主单位区领导审议通过同意实施捐建的公共设施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业主单位将捐建事项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与捐建人签订捐建协议;总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业主单位将捐建事项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签订捐建协议。

  第十一条 捐建协议签订后,由业主单位提出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成立捐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对设计方案、工程质量、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等进行把关、监督,保障项目按时按质顺利建成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与捐建人签订的捐建协议将作为项目备案(核准)依据之一。

  捐建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总投资匡算、完成前期和施工阶段工作时限、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及监管方式、产权性质、项目交付、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尚未完成收(转)地或房屋征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提请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征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捐建人在签订捐建协议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由区发展改革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核准证)。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核准)后,业主单位应与捐建人签订建设工作监管协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用地及规划手续办理、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资金筹措、产权性质、项目交付、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违约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应按照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管理等相关规定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签订后,捐建人应会同业主单位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账户,保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其中: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捐建人应将备案(核准)总投资的10%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在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捐建人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前30日注入建设资金,保障工程按计划建设,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备。

  第十六条 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捐建人报业主单位确认,业主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参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方案设计定稿。

  第十七条 捐建人应按确认的方案设计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捐建协议中约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核查意见)、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全部由捐建人负责申报,并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复。

  第十九条 捐建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不得恶意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捐建人完成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障以及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捐建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团队,业主单位应选派一人作为建设管理团队成员,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提请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捐建人应积极配合整改。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捐建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捐建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合协助业主单位协调沟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后,捐建人应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捐建人应将项目捐建协议、监管协议、前期报批报建文件、竣工图,以及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全过程重要资料移交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按照《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建项目按质按时交付使用、社会效益明显、捐建人履约情况良好的,由业主单位将项目捐建及履约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税务等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扶持,具体在捐建协议中进行明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捐建人违反捐建协议或监管协议,造成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批报建等工作、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的,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非不可抗力、政府责任导致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由业主单位根据捐建协议和监管协议的约定,提出项目后续建设解决方案,依原审批路径提请区政府审议,解除其作为建设单位的权力,终止相关协议,相关法律责任由捐建人承担。业主单位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对捐建人进行履约评价,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若因工作不力导致以下情形: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开工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且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业主单位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督促捐建人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法律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处理。业主单位将上述情况向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照区相关规定签订了市政道路建设补贴监管协议的,各相关单位仍按照原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推进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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