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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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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1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集资局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多元化发展,拓展发展空间,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推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 其他未能在本办法中述及的扶持内容,确有必要扶持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综合评审、总额控制和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对于新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至下一年度予以扶持。对于确实有必要在当年安排扶持的项目,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集资局”)商区财政局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扶持对象包括:

  (一)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

  (二)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的分公司、经营部、全资子公司;

  (三)罗湖辖区内由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

  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扶持对象,由其所属的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申请扶持资金。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股份合作公司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扶持:

  (一)股份合作公司近三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因违法建筑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二)申请扶持的项目涉及诉讼、仲裁等纠纷,明显存在不利后果,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股份合作公司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不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接受党委、政府监管的。

  (四)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软弱涣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或因其他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的。股份合作公司存在本款规定的情形,经审查不属于现任领导班子责任导致的,不受本款规定的约束。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扶持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扶持资金,应填写《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申请表》,并向所在街道办提交合同、纳税证明、会议决议等有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扶持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的管理模式。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街道办负责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等进行核查。街道办核查完毕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区集资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区集资局对街道办初审后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请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审定通过的扶持资金项目,区集资局将项目(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名单、补贴事项、补贴金额等有关情况)通过罗湖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扶持项目,区集资局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使用。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单项申请同时适用于区其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时,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套取、骗取扶持资金,并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股东公开扶持资金的获得及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办负责监督所辖股份合作公司扶持项目的实施;区集资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街道办、区集资局、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区纪委监委。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按规定申请、使用,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区集资局查实并认定为套取、骗取或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可先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缴同个项目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受理扶持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由区集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原《深圳市罗湖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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