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我区酒店餐娱乐旅行社等服务性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经营困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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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府〔2003〕19号

《关于帮助我区酒店餐饮娱乐旅行社等服务性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经营困难的具体措施》已经三届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减轻“非典”对我区酒店、餐饮、娱乐、旅行社等服务性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在贯彻执行深府〔2003〕72号文的基础上,我区制定了《关于帮助我区酒店餐饮娱乐旅行社等服务性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经营困难的具体措施》。区政府要求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十项措施和区政府制订的具体措施,强化服务意识,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保持我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关于帮助我区酒店餐饮娱乐旅行社等服务性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经营困难的具体措施

为减轻非典型肺炎对我区酒店、餐饮、娱乐、旅行社等服务性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支持企业正常经营,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由区卫生防疫部门、街道办事处消杀队对营业性服务场所提供专业的消毒消杀服务,其收费标准在市政府要求减半的基础上,再予减半,即按平时标准的25%收取。
二、由区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餐具卫生监测费、客房检测费、空气抽检费和桑拿中心环境检测费,在市政府要求减半的基础上,再予减半,即按平时标准的25%收取。对出现疫点而影响经营的企业,可申请免收监测费。
三、对星级酒店、上年度所纳营业税税额排名前100位的餐饮企业和上年度所纳营业税税额排名前50位的娱乐企业,由国土部门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如有租赁关系,获得减半上缴土地使用费的业主,必须相应减少承租者等额租金。因降低租金且被经营者确认的业主,可获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减半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即按月租金的1%标准收取。具体减征对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税务、国土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四、对总部设在罗湖的旅行社,按上年度所纳营业税税额计,国际社排名前10位和国内社排名前5位的,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特别补贴。
五、对由区环保部门管辖的营业性酒店、餐饮、娱乐等企业减征排污费。具体减征标准和减征对象由区环保部门根据企业规模和受损程度确定。
六、指定区企业服务中心为落实市、区两级政府所出台帮扶措施的总协调机构,收集和反映企业抗“非典”期间的困难和问题,并尽力帮助解决。联系电话:25666607,传真:25666611。
本措施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区人民政府视“非典”疫情控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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