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住房租赁风险的提示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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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期,发现部分住房租赁机构采用高于市场价格将业主房屋租入,再将房屋低于市场价格租出,即“高收低租”;或由承租人一次按季、半年或一年以上缴纳承租房屋资金,与房屋业主约定按月支付方式,即“长收短付”等方式快速拓展市场。甚至有部分企业假借住房租赁名义,以“经营不善”“经营亏损”为由,行合同诈骗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

  一、告知业主事项

  (一)业主选择住房租赁机构时,应通过查看营业执照、是否涉诉等情况来判断该机构运营情况,选择运营规范且市场评价高的住房租赁机构。

  (二)业主应多渠道了解周边租赁房屋租金价格,对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机构要提高警惕。

  (三)业主与住房租赁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对其利用租金收付周期时间差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所警惕。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各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告知租客事项

  (一)租客选择住房租赁机构时,应通过查看营业执照、是否涉诉等情况来判断该机构运营情况,同时通过查看房源不动产权证、与业主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委托协议书等资料核验房源的真实性。

  (二)租客应多渠道了解周边租赁房屋租金价格,对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机构要提高警惕。对于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小心落入“套路租”陷阱。

  (三)租客在承租房屋时,需慎重选择“租金贷”方式缴纳租金,如确需采用“租金贷”,务必仔细阅读贷款相关合同条款,清楚知悉关于非租客原因提前退租情形的未还贷款处理方式,以及“租金贷”对个人征信具体影响等内容。如要办理租金分期贷款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

  (四)租客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退还押金的条件,并妥善保留押金收据,防止日后因押金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在签署各类合同时,合同各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租客与住房租赁机构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尽量选择短期支付方式,避免一次性预付较大额度的房租。

  (六)租客在支付租金及押金时,应向合同约定的企业或房东账户转账,切勿向业务人员个人账户转账。转账应保留转账凭证,现金支付应要求出租方出具收据。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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