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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可以选择上述规定中任何一种途径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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